合肥催债公司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亲属间无偿土地流转纠纷
合肥催债公司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亲属间无偿土地流转纠纷。本案系原告王某某(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罗某某(我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海南省保亭县某某农场职工,2002 年起先后三次与农场及相关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承包某某农场十六队29.7亩土地(含5.6亩职工基本保障用地)。因王某某需打理其他农场的香蕉种植,遂免费将涉案土地交由伯父罗某某(被告谢某某丈夫)种植,双方约定树木成林砍伐后归还土地。2008年罗某某去世,2010年树木砍伐后,谢某某在涉案土地种植菠萝蜜、搭建房屋及灌溉设施,拒绝返还土地。王某某一直持续缴纳土地承包金,2019年曾因主体错误起诉被驳回,后再次诉请谢某某返还土地。
双方观点
原告王某某诉求如下:
请求判决被告谢某某将位于海南省保亭某某农场某某队原告承包经营的29.7亩土地返还给原告王某某。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保亭县某某农场职工,2002年,原告与农场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长期承包经营位于某某农场某某队的土地29.7亩,其中5.6亩地为职工基本保障用地未收取承包金,另外24.1亩收取承包金。因当时原告在某某农场种植香蕉,没时间顾及涉案承包地因此,被告丈夫罗某某(也是原告伯父)向原告提出要求免费交由其种植树木,并承诺树木成林砍伐后,归还承包土地。原告看在大家都是亲戚份上,故同意给其种植经营。期间,2008年被告丈夫罗某某去世,2010年,种植的树木成林,砍伐后原告要求收回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种植菠萝蜜,被告拒绝并且承包给他人经营(200元/亩/年)。一直以来,直至今日,土地的承包费仍是原告向农场缴纳。原告认为,自己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经营权,被告无理占有原告承包的土地,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方诉请。
被告谢某某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求与合同书不相符,其诉说5.6亩地为职工基本保障用地未收取承包金,但场部的政策规定是职工退休之前缴交养老金才享受
二、原告诉说涉案土地的承包金都是其缴交不是事实,2015年前该承包土地租金一直来都是我方缴纳,2015 年以后,原告不让我们缴交,而后自己去场部财务科缴纳承包金。
三、原告诉说2012年树成林砍伐完后,和我们提出收回承包地事宜与事实不符,实际时间是2015年,当时,我们已在地上种植了菠萝蜜苗,并且已建起了房子及其他相关设施。
双方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农场土地承包合同书
2、农场土地经营合同书目录表
3、农场内部收据
4、现场照片
5、判决书
被告未提交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件,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妻子朱某某,自 2002年起,与保亭县国营某某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某某农场某某队的土地 29.7亩,并分别于2002年、2010年8月1日、2016 年12月20 日,连续三次与农场续签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同时每年均以原告王某某名下向保亭县国营某某农场、海南农垦某某农场有限公司缴交涉案土地承包金。可见该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对涉案土地具备承包经营权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故本院对其主张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被告方谢某某辩称,“涉案土地承包金 2015年前一直是其缴纳,自承包地起,一直是他家耕作,并且从 2015年起在承包地上已种植了菠萝密树、建房及建好相关设施,被告方对涉案土地具有种植权。”然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应充足的直接证据加于佐证,属举证无能,据此,无法确定被告谢某某的耕作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其主张对涉案土地具有种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结果
1、限被告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农场某某队29.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给原告王某某。
2、限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清除位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农场某某队29.7亩土地上的所有地上物,包括种植的农作物、建房以及相关设施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网址:https://hefei.yijianshua.com/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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