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要账公司成功调解王某某与舒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合肥要账公司成功调解王某某与舒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1日傍晚时分,七十余岁的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载其妻子刘某某沿贺胜路逆向行驶,与对向直行由舒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舒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与妻子共同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某、刘某某二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舒某某经医院检查后,立即进行了腹腔镜下脾切除、胰腺修补、胃修补、肠粘连松解等手术治疗,住院24天,共花费医疗费五万余元。同时,舒某某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重伤二级。舒某某就住院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一并向王某某提出赔偿要求,因二人争执不下,2025年3月11日,舒某某到市人民调解中心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迅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立即联系王某某及其子女,约定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面对面协商。调解过程中,舒某某要求肇事方王某某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3万元,并要求交警部门对王某某的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舒某某的诉求,调解员明确指出,王某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不属于调解范畴,只能对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舒某某同意调解员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而王某某及其子女均表示经济能力有限,即便想办法筹借,最多也只能赔偿12万元。由于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调解员又采取“背对背”方式沟通调解。调解员首先单独与王某某及其子女沟通,耐心地讲解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次交通事故王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同时,舒某某也充分考虑到老人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提出23万元的赔偿诉求,已是作出了让步,但不能因此就可逃避赔偿责任。另外,舒某某四十多岁,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此次事故造成他重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舒某某的身体健康和后续的劳动能力。调解员还告知王某某及子女,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判决,赔偿金额会有所提高,舒某某也不会作出让步。王某某及子女听了调解员的劝导,仔细考虑后,同意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9万元。
于是,调解员又单独与舒某某沟通,分析了王某某夫妇高龄、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赔偿款大部分需要王某某子女来替其承担,并且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续很有可能要面临有期徒刑刑罚,更是无法获取经济来源。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子女替父亲承担赔偿责任是出于自愿原则,并非法律义务。若是提出赔偿的金额超出子女可承受范围,子女还要承担王某某夫妇的养老责任,子女可能放弃替父自愿赔偿,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判决金额高,但无法履行到位,成为一纸空判,自己的损失更是无法得到赔偿。舒某某权衡利弊后,主动降低赔偿诉求,同意王某某赔偿19万元。
【调解结果】
2025年3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王某某及其子女自愿赔偿舒某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99500元(含前期王某某垫付的9500元),签订协议时支付10万元,余下9万元于3月31日前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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