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合肥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2024年6月,王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丁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警用监控杆,造成两车与警用监控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丁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为该车辆的授权管理人,事故发生后,该某汽车租赁公司将受损车辆送至汽修厂进行维修,产生了相应的维修费用,作为依法登记的汽车租赁企业,该车辆因受损无法正常对外出租,导致原告产生了车辆停运损失。因王某一直未对其各项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汽车租赁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车辆维修花了这么多钱,停运这么久也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他必须全额赔偿!”调解过程中,原告态度坚决。
而王某则表示:“我的经济条件有限,家里还有老人要赡养,孩子要上学,一下子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赔偿。而且他们主张的停运损失也太高了,这数额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我实在不能接受!”
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停运损失的计算需以充分证据为支撑,同时,承办法官也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维权周期的角度出发,劝导原告作出适当让步;面对被告王某,承办法官则向其明晰其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正视自身过错,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于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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