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收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合肥收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4月12日,被告俄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原告吉伍莫某某沿108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吉伍莫某某、被告杨某、俄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吉伍莫某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好转出院,并产生住院费3326.40元及门诊费425.00元,在吉伍莫某某住院期间,俄木某某垫付11600.00元。2025年4月15日,德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俄木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吉伍莫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对原告吉伍莫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吉伍莫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俄木某某和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
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明确,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原告吉伍莫某某因身体受伤承受痛苦,不仅面临较大金额的医疗费用,还因伤情无法正常工作收入锐减,而被告俄木某某、杨某认为原告吉伍莫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自身经济状况困难,难以承担较高额的赔偿,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情绪也愈发对立。
热河法庭李帆法官在接受到该案件后迅速启动多元调解机制,联合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两委等多方力量,构建全方位的调解平台,交警部门提供了详细的事故勘察报告和责任认定依据,为调解工作奠定事实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及村社工作人员凭借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多方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请和苦衷,另一方面安抚原告吉伍莫某某的情绪,告知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被告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吉伍莫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000.00元,因被告俄木某某之前已垫付原告吉伍莫某某11600.00元且经济困难,故原告吉伍莫某某放弃对被告俄木某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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