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债公司阐述昔日情侣对簿公堂,律师成功助力拿回12万欠款
基本情况
(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姜女士与程某两人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男友程某因欠第三人谢某某200000余万,被谢某某母亲举报至派出所。程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在微信上向当时还是女友的姜女士透露其若不立即偿还债务就会面临立案调查,并在当日晚上与姜女士见面时恳请姜女士代为偿还所欠款项,同时承诺事后尽快归还。姜女士出于对男友程某的担忧, 遂于翌日透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120000元至谢某某母亲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并出具转款说明内容为:“2024 年4月10日,我自愿通过交通银行代程某转款 120000元,转款到谢某某母亲交通银行账户”。同日,谢某某母亲确认收款后,指示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并载明 2024 年4月10日程某已归还12000元。
该事件解决后,男友程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还款。分手后,姜女士又多次催促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过程
我所冯律师接到当事人姜女士的委托后,首先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转款说明》及《谅解书》等关键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当事人姜女士与程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其次,冯律师面对被告程某的消极还款态度,并结合以上各类证据迅速制定详尽的诉讼策略,准备庭审发言稿,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充分预判和辩驳,占据主动权。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时,作为原告姜女士辩护代理人的冯律师向法官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资料,并详细地阐述当事人姜女士的诉求。
代理结果
最终,合肥讨债公司在冯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庭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裁判结果:被告程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女士支付借款金 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成功为姜女士争取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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