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债公司介绍起诉还款错过诉讼时效,5万元欠款能否追回?
点击:123时间:2025-04-24 20:49:11来源:合肥讨债公司官网:https://hefei.yijianshua.com/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向王某借款5万元,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并载明归还期限为2019年11月。张某在借款后,曾在2020年至2021年陆续还款2万元,除此外张某再未归还借款。几年来,王某通过电话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王某因在催要借款时没有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无法向法院提交催收的相关证据,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经与电信公司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原告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拨打被告张某使用的电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的积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不是让债务人免除义务。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11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至2021年陆续还款,该还款行为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并且原告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和被告联系。以上事实证明,原告王某一直没有放弃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并且其主张权利的方式符合普通百姓常用的选择,故法院认定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张某还款情况,依法判处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万元。
【法官提醒】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要打借条,同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在借款到期后更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应该重新签订借条,避免纠纷。若追索时间较长,一定要积极保留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证据用来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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